出境旅游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出境旅游领队作为连接游客与目的地的桥梁,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游客的出行体验。为规范出境旅游领队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本文将从该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意义及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游客数量逐年攀升。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领队存在违规操作、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给游客带来了困扰。为加强出境旅游领队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二、内容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任职资格:出境旅游领队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具有3年以上旅游行业工作经验等。
2. 任职要求: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游客;熟悉我国出境旅游政策法规,掌握目的地旅游资源和风土人情;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3. 权利义务: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游客权益的义务,遵守旅游合同,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4. 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意义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
1. 规范出境旅游领队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2. 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减少旅游纠纷,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3. 促进出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我国旅游国际形象。
4. 推动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助力我国旅游强国建设。
四、实施策略
1. 加强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线上教育等方式,提高领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2. 严格考核制度: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3. 强化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4. 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出境旅游领队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出境旅游领队队伍,为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强化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专业行为规范,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并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领队人员是指持有由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派,经过严格条件筛选,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胜任领队工作且熟知旅游目的地等情况,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的人员。领队的主要职责包括全程陪同旅游团、协调与境外接待社的合作、处理旅行中的事务等。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需通过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内容涵盖思想道德、涉外纪律、旅游政策法规、目的地基本情况以及领队的义务和职责。组团社需对领队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规定。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省级或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表、工作胜任证明和培训证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颁发领队证,同时进行登记备案。领队证的发放遵循合理需求原则,且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申请换证。
领队人员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佩带领队证,未获领队证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领队人员需履行维护旅游者权益、协助处理行程问题、提供服务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等职责。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取消资格、罚款甚至吊销领队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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